QYLZ2018008
各镇(乡)人民政府,市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》(粤府〔2016〕147号)、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》(粤民发〔2018〕74号)、《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》(清民救〔2018〕82号)等文件精神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《2018年连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》印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要求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从2018年1月1日起,执行《2018年连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》,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城乡低保名册、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,其中,2018年新保的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。
附件:2018年连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.doc
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8年9月6日